每周政策|一周最新科技资助(奖励)政策汇集
1)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发和中医药现代化研究重点专项2017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一、项目组织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根据指南支持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项目可下设课题。项目应整体申报,须覆盖相应指南方向的全部考核指标。项目申报单位推荐1名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每个课题设1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可担任其中1个课题负责人。
2、项目的组织实施应整合集成全国相关领域的优势创新团队,聚焦研发问题,强化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典型应用示范各项任务间的统筹衔接,集中力量,联合攻关。
二、组织申报的推荐单位
1、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
3、原工业部门转制成立的行业协会;
4、纳入科技部试点范围并评估结果为A类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及纳入科技部、财政部开展的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
三、申请资格要求
1、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政府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2、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57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3、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
4、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课题);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改革前计划”)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也不得参与申报项目(课题)。
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和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在研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个;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因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课题)而退出目前承担的项目(含任务和课题)。
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17年12月31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5、特邀咨评委委员不能申报项目(课题);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课题)。
6、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证明,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和境外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证明,并随纸质项目预申报书一并报送。
7、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8、项目的具体申报要求,详见各重点专项的申报指南。
本项目于2017年9月12日停止申报。
2)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家工业遗产推荐工作的通知
一、 推荐程序
1、按属地原则申报工业遗产。遗产所有权人为申报主体,按照工信部文件要求的范围和条件填写《国家工业遗产申请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设区市经信委提出申请。
2、设区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择优选择2至3家工业遗产,以文件形式将推荐名单及申报材料统一报送省经信委。
3、我委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甄选一批特色鲜明、工作基础好、示范作用强的工业遗产,推荐申报国家工业遗产。
二、总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工信部选择辽宁、浙江、重庆等8省市开展国家工业遗产认定试点工作,显示了国家对我省工业遗产的重视。各地要高度重视国家工业遗产推荐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发动,积极与相关部门、协会、企业沟通协调,广泛开展工业遗产前期摸排和组织申报工作。
(二)落实工作任务
国家工业遗产推荐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层层落实、责任到人,深入挖掘优秀工业遗产,积极推荐能代表本地区特色的工业遗产。为便于沟通交流,请有关市经信委于8月25日前将本单位工业遗产工作联系人员姓名、处室、手机号和微信号等信息报省经信委。
(三)按时完成报送
工信部通知可在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官方网站下载。有关市经信委请于2017年9月10日前,将推荐文件和推荐国家工业遗产的申报材料(文字版一式四份、电子版一份)统一报送省经信委。
3)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征集2017年杭州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投融资补助的通知
一、征集范围
年度评价为合格及以上的市级科技孵化器;被投企业须已在市科委孵化企业备案平台备案;2016年7月31日至2017年7月31日融资成功的项目。
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在孵期间获得天使轮(或者A轮融资)的项目。(同一在孵企业完成同一轮融资,只能从一家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申请一次融资补助。)
二、征集条件
1、所孵化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机构资质认定材料(例如发改委或证监会备案文件等)。
2、创业投资机构(出资收购企业)与被投(收购)企业其他股东或合作方签订的投资协议首页和尾页盖章的复印件或者扫描件;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孵化协议合作协议。(扫描后在孵化平台上备案。)
3、资金到位证明材料:
(1) 投资款到账银行对账凭证及财务 43 27508 43 11931 0 0 5532 0 0:00:04 0:00:02 0:00:02 5533证原件、复印件(被投企业投资款到账日期应在申报截止日期前的3个月以上);
(2) 被投企业(即所孵化的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公司章程及历次章程修正案;
(3) 被投企业收到投资款时点上一月度及次月开始连续三个月的纳税登记财务报表;
(4)被投企业投资款到账日期应在申报截止日期前的3个月以上;
(5)孵化器出具承诺书,承诺其所孵化的企业自财政补助资金到帐后的6个月内原有投资机构不退出被投企业。
以上纸质材料一式5份。
本项目于2017年8月25日停止申报。
4)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培育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补助的通知
一、申报单位
全市经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征集对象要求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补助的对象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在孵企业或毕业1年内的孵化企业。
2、企业被认定为下列三类之一:国家重点扶持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3、企业入驻孵化器时满足在孵企业的标准,即企业注册资金的现金出资部分不超过300万元,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注册时间与入驻孵化器时间间隔不超过24个月。(在新的孵化器文件(杭科高〔2016〕102号)生效前,在孵企业备案标准按照杭政办函〔2013〕129号文件执行,新文件生效后则按照新文件在孵企业备案标准执行。)
4、申报企业须已在市科委孵化企业备案平台备案。
三、征集对象认定时间
2016年7月31日至2017年7月31日之间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以认定证书或认定文件为准。
本项目于2017年8月25日停止申报。
5)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征集2017年市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一、申报对象
1、申报对象为杭州市属科研院所,在杭国家级科研院所。
2、申报对象限额申报一项。
3、申报对象有逾期未验收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不得申报。
二、资助范围
资助科技条件建设,在杭国家级科研院所、市属科研院所科技条件建设(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等)的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补助。对面向信息经济和智慧经济领域并向社会开放且提供公共服务予以优先资助。
三、资助标准
科技条件建设仪器设备补助实行事后补助方式,对2015年10月1日后未申报过的实际购置投入给予一次性补助(凭购买合同和发票等有效凭证)。要求单台套仪器设备购价2万元以上。属于重点补助范围的,按投入资金的30%进行资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一般补助按投入资金的15%进行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市属单位的资助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其余单位的资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本项目于2017年8月26日停止申报。
信息来源:各相关政府部门网站
信息整理:杭州正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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